【香港法庭】「香港獨立黨」主席不滿未獲全數認罪扣減提上訴被駁 上訴庭:上訴理由無一成立

被指為英政黨「香港獨立黨」主席的41歲葡籍男子,涉在網上平台發布帖文,倡議「脫共解殖」等,於2022年從英回港探親時被捕,去年承認與他人串謀干犯《國安法》下的「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」,被判囚5年;他因不獲全數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提刑期上訴許可,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二(15日)駁回申請,指「上訴理由無一成立」,認為本案「情節嚴重」,上訴人在《國安法》生效後續發布煽動帖文,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,明顯有計劃、有預謀,直斥是「目無法紀」;就上訴方強調本地法律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下的串謀罪無最低刑罰,兩個法律需「並行」,上訴庭就反駁指本地法律必須在《國安法》量刑框架內運作,串謀罪刑期必須受《國安法》最低刑期約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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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「情節嚴重」須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

本案上訴人黃煡聰(41歲,報稱音樂家)原審時承認一項「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」,即被指以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下的串謀罪,干犯《國安法》下的煽動分裂國家罪。案情指黃在英國註冊成立「香港獨立黨」,該黨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間,通過網上平台發布帖文,提倡香港人爭取自決,促使香港成為英聯邦國家;廢除《中英聯合聲明》,「脫共解殖」,以及世界組八國聯軍入侵香港特區等。

根據《國安法》第21條「煽動分裂國家罪」,若情節嚴重,「處5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」;若情節較輕,「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」。原審法官練錦鴻去年4月裁定本案「情節嚴重」,採納以6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,雖然被告認罪,一般可獲3分1刑期扣減,但考慮《國安法》第21條的量刑要求後,最後僅把被告刑期減至5年。黃不服判刑提上訴許可申請,由高院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、上訴庭法官彭偉昌、彭寶琴處理,上訴庭今頒下判決駁回申請。

本地法律罕有訂立最低刑罰 不等於可漠視《國安法》最低刑期

判詞指,上訴方爭議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59C條中,沒提及串謀罪的最低刑罰,法庭在串謀性質的罪行上可採取任何判罰,惟上訴庭拒絕接納,引述終審法院就「呂世瑜案」的裁決,強調本地法律罕有訂立最低刑罰,不等於可漠視《國安法》的最低刑期,認為上訴方的主張同時忽略刑罰是否與案中情節相稱。

判詞續指,如上訴方主張成立,即干犯《國安法》煽動罪行須跟從《國安法》最低刑期,而「串謀」干犯《國安法》煽動罪行卻沒需要跟從最低刑期,惟兩者皆屬「未遂罪」,認為判刑規定並不一致,並不合理及不合邏輯,且當後者情節如較前者更嚴重,卻不受法定最低刑期約束,認為原則上「說不通」。

而根據終審法院,《國安法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「並行」,「尋求與本地法律的銜接、兼容和互補關係」;上訴方指因《國安法》跟《刑事罪行條例》「並行」,意思似是後者可在《國安法》相關量刑框架外執行,惟上訴庭批評此屬「強辯」,明言主張錯誤,直言正確適用的銜接原則,為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59C條必須在《國安法》第21條量刑框架內運作,「令兩者銜接、兼容和互補」

「情節嚴重」因上訴人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 明顯有計劃、有預謀

上訴庭又認為本案「情節嚴重」;判詞指上訴人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,明顯有計劃、有預謀,利用公眾廣泛使用社交媒體發表涉案帖文,加強對普羅大眾的煽動效果,加上有數以千計人士追蹤涉案平台,直言人數實在不少,且當時香港剛經歷「反修例事件」引起的連串嚴重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,而上訴人仍執意長期及連續犯案,嚴重加劇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安寧的潛在風險。

上訴庭續指,涉案帖文鼓吹以暴力手段推翻中國和香港政府,又為實現港獨主義在網上眾籌「軍費」,以及籌組到英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示威等;帖文並宣揚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以達到「港獨」目的,包括發起網上聯署要求美國終止《香港關係法》和《中英聯合聲明》,以及要求美國與北約派軍佔領香港。

上訴庭強調煽動罪的要旨為「預防犯罪」

就算上訴方指原審忽略香港獨立黨的計劃「異想天開和政治現實上不可能履行」,涉案帖文提倡的概念或行動「更乏人問津」,惟上訴庭強調煽動罪的要旨為「預防犯罪」,故煽動言論有否落實及引起公眾反應實「無關宏旨」,反而煽動言論得到關注或響應會加重犯案者刑責。

上訴庭重申,案發時香港面對十分高的、危害國安及法治風險,惟上訴人仍持續及長時間地在網上用不同社交媒體,宣揚把香港從中國分離,提出實際行動推動港獨,即使部分建議成功率不高,上訴人整體罪責仍十分嚴重,加上上訴人負責管理涉案平台,在《國安法》生效後不僅沒刪除之前煽動帖文,反再發布35則煽動帖文,直斥上訴人「目無法紀」,以及加劇激起「分裂主義」和其他不法行為的風險。

上訴庭同時拒絕接納上訴方的論點,指出串謀罪的要素是被告達成的「犯罪協議」,所以個別串謀者扮演的角色輕微非減刑理由;相反扮演主動積極角色會加重刑責,法庭須考慮控罪的整體嚴重性,認為原審法官應用的原則「完全正確」。上訴庭最後總結,指本案「上訴理由無一成立」,考慮判刑原則和本案整體情況,原審判處5年監禁既非原則犯錯,亦非明顯過重,因而駁回有關上訴申請。

案件編號:CACC92/2024

編輯:梁君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