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安法附例增公署權力 若案件由中國接管公務員需提供一切協助否則違法

立法會周一(12日)突然加開會議,應政府要求就立法僅一年多的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,處理「技術性附屬法例」,以便利國安公署執行職務。內容包括公署對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時,港府任何部門及公務員要應公署要求提供協助、禁止披露公署調查工作、確立國安委秘書處落實「監督指導」角色、並建議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。而今次亦是23條生效後政府首推的附屬法例 。

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立法僅一年多,港府以「地緣政治複雜,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」為由,突然提多項附屬法例修訂。立法會應政府要求,在不足24小時內通知周一加開保安及司法兩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。

立法會上傳的文件指,今次修訂主要涵蓋4個範疇,包括在附屬法例中加入條文,確立國安委秘書處落實公署「監督指導」角色。第二是《港區國安法》第55條訂明,當案件涉及外國勢力、港府管轄有困難,無法有效執行《港區國安法》的嚴重情況,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下,特區政府或公署可報請中央批准,公署可對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。

當局建議附屬法例訂明,港府任何部門、機關或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,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;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,即屬犯法。同時建議訂立罪行,禁止任何人披露公署正在辦理案件的任何有關資料。

建議增附屬條例將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

第三,就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、假冒公署人員和偽造公署的法律文書、證件等文件的行為訂立罪行。另外現時國安法訂明,公署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區管轄,新附屬法例有望加入條文確立公署所製作或發出的證明文件的效力。另外亦會明確與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的保密義務,規定任何人不得獲取、管有或披露有關資料,但如公署已公開該資料或向該人給予合法權限,則屬例外。

第四是建議特首可刊憲命令宣布將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,以減低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。有關範圍不涉私人民居,當局並稱不會對周邊造成不合理影響。根據國安條例第 43 條禁止間諜活動下,如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闖入禁地,可判 20 年監禁;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,可處禁監兩年。

文件指出,違例者最高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,但目前未有明確指出各附屬條例的刑罰建議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聲稱「國際形勢風雲色變」,並舉例指:「兩星期前美國中央情報局針對我們國家公開宣布大量招攬叛國者,可見我們面對國家安全風險是非常嚴峻,亦是突如其來。」他指因此要盡快敲定有關附屬法例及條文並刊憲,提交立法會作「先訂立,後審議」程序,建議兩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實施。

謝偉俊關注公署管轄國安案後仍否有「自證己罪」

會議上,議員陳紹雄關注「公署履職場所」除了指公署大樓地址,是否還包含現場執法的地方,繼而會視情況刊憲將其立為禁地。鄧炳強指出,公署有外出搜查的權利,執法部門有責任協助如封鎖該地,因此無須再用附屬法例立「禁地」。

議員江玉歡則問到附屬法例,是否符合《基本法》及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人權及基本自由條款,律政司長林定國強調附屬法例不能與主體法例不相符,國安法都有相關保障人權自由的條款,因此附屬法例不會對人權自由造成影響。

謝偉俊進一步關注公民權利問題,他說當國安案件由公署管轄,將行使國內刑事訴訟條例法律,那麼「自證己罪」的原則是否會被剔除。林定國指,因為管轄權已不屬香港而是內地,自然對被告人的保障都會引用國內刑事訴訟法,「我自己都沒有資格就中國法律作權威性解讀」。他續指據他「有限理解」,內地法定仍有用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,「但具體如何表現當然要看內地法律」。

其實公署可因特定情況對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並非新鮮事,國安法早已訂明,所以外界一直關注當局何時會啟動。但港府今次突然提出加附屬法例,令人質疑其動機。消息人士稱,立法工作一直都在推進,亦非針對個別案件如黎智英案或長和出售港口風波。但消息人士沒有正面回應中央有否指示訂立附例,只強調中央就特區對維護國安有清晰責任。

編輯:李榮添 網編:程皓楠